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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7 浏览次数:936次
一直以来,我国商标法学界对于网络搜索引擎是否能够造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应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究责等问题争论不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或许可以给上述问题一个明确的答复。在该份判决书中,搜索引擎巨头谷歌公司在中国的运营主体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翔公司)因其提供的关键词搜索广告服务,被法院判决构成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多件“绿岛风”商标的权利人广东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港益公司)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绿岛风”进行网页搜索时,发现页面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却是“绿岛风——广州第三电器厂”字样,并链接到广州第三电器厂的网站。台山港益公司拥有的第1211271号“绿岛风Nedf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与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产品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在经过详实取证后,台山港益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广州第三电器厂及谷翔公司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需赔偿台山港益公司经济损失2.1万元,而谷翔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未构成共同侵权(本报2008年7月11日7版曾作详细报道)。
台山港益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周北亭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谷翔公司在关键词广告服务中应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而正因为其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广州第三电器厂侵权行为的发生,谷翔公司的行为无疑构成共同侵权,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不能接受。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台山港益公司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着重强调了一审法院对谷翔公司责任认定的错误。据台山港益公司诉称,谷翔公司对其经营的关键词搜索广告服务有能力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但其却并未履行,而是任其发生;此外,关键词广告并非自动生成的自然结果,而是任意设置、编辑的人为结果,涉案侵权行为因为谷翔公司的人为控制而得以实施,且侵权结果亦因谷翔公司而实现并扩大。
对此,谷翔公司回应称,其关键词服务推广的内容是由推广者在自己的网页上控制和推广,其仅仅是提供服务平台。此外,谷翔公司还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表示“对关键词搜索服务负审查义务,是浪费社会资源,将抑制和打击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从而阻碍网络经济快速发展”。
就谷翔公司的上述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关键词广告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的产物,但这种创新和发展“绝非脱离法律监管的理由”。而就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明确指出,关键词广告服务系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根据广告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谷翔公司因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对广州第三电器厂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不当,判决谷翔公司需同广州第三电器厂共同赔偿台山港益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二审时,广州第三电器厂一直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其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维护相关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特设了“造成其他损害”条款,该条款的目的即在于立法者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为避免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列举不全,允许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于给他人商标权确实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文章来自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