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业务
2012-04-10 浏览次数:1484次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概念
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即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法第45~47条三个法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第71条8个法条的规定。
二、专利无效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是必经的程序。大量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目的无外乎两种。其一,利用无效宣告请求,将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基础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达到使得专利权人无法主张权利或者被控侵权标的物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其二,利用无效程序,尽可能地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财产和证据,使得专利权人即使赢得侵权诉讼,最终也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程序的运用,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理时间过长
对于尤其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而引发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由于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无效审理的期限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作者的经验,时间短的有一年、长的甚至有两到三年的时间。这样,对于迫切想制止侵权行为的专利权人而言,就几乎没有了实际意义,因为在专利无效审理期间,被告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各种被控的侵权行为。
另外,即使无效宣告决定维持了专利权,请求人还可以提起两审的行政诉讼,这样一来,专利权人要想主张权利,至少也得等待三年的时间,而且这三年还都没有涉及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目前,这已经成为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提交
根据现行规定,请求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获得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允许,而且所有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提交到复审委。但在实践中,对于请求人(被告)而言,在短短45天(15天答辩期+一个月补充期限)内对原告有可能准备了好几年的侵权诉讼指控做出全面的答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尤其目前逾期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几乎不存在被复审委和专利权人采信和认可的可能,因此对请求人而言,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必须准备一份有针对性的无效宣告请求和寻找适当的证据,不是十分公平的。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目前,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否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在得到专利复审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立即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对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立即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权,应当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但是,现行法院的做法是,无论复审委做出何种决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会继续中止审理,直到行政诉讼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这无论对原告和被告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都是不利的。
四、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五、专利无效制度与其他专利法制度的关系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同一部法律中,各个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也不例外。通过与各个制度之间内在关系的分析,往往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专利无效制度。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授予专利权制度的关系。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授予专利权制度都与某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有关。就象一个硬币的两面。授予专利权制度是从正面加以规定,而无效宣告制度则从反面加以规定。其目的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制度的配合,使应该获得权利的人获得权利,不应该获得权利的人即使因为某种原因获得权利也会最终失去。同时,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两种制度的配合,实现公平,效率的平衡。比如,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专利,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在两种制度的配合上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由于周期长,投入大,而且授予专利权后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较大,当然被剥夺后给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也较大,所以发明专利申请时,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审查内容比较全面。这样的缺点是程序会比较复杂,审查周期比较长,人员投入较大,但是两权相较,取其轻,这种安排是相对合理的。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为了提高效率,节省资源,则只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以推动经济的更好发展。而由于这种快速审查所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则由无效宣告制度来加以制衡。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侵权制度的关系。如果不存在权利,那么也就无所谓侵权。所以,在实践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的手段。因此,侵权诉讼常常就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法院要认定是否侵权,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有效,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